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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涉外纠纷中针对外国人限制出境
作者:党卓 律师  时间:2019年11月14日

涉外纠纷中针对外国人限制出境
一、条件
        1、审判阶段 涉外纠纷在审判阶段中,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,中国当事人申请对外国人限制出境措施的应用,须符合下列条件:
        (1)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;
        (2)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;
        (3)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;
        (4)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、无法执行的。即同时满足以上的条件,在审判阶段可对外国自然人本人或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。
        2、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的涉外纠纷中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对于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,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执行义务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。当然,这里的执行义务人既包括本国的执行义务人,也包括外国的执行义务人。因此,在执行阶段,只要负有执行义务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就可对其外国自然人本人或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。
二、材料
        1、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申请书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,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,以法院依即权采取为例外。申请应书面提出,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、事实和理由,并应附有相关证据(护照号、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)
        2、申请人的担保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,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提失,因此,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,应向法院提供担保,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,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请。至于担保的方式、数額等,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由法院申查决定。
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
        1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,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        2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《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,采取相应的禁止、限制、控制出境的措施。
       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,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,在其案件(或问题)执结之前,不得离境;
       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,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,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,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;
      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,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、吊销其证件,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;
        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,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(境)申请;
       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,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,可要求公安、边防机关协助边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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